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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食品召回和督导查明事故责任

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0-08-08

实施食品召回和督导

(一)召回评估与实施
 
      根据危害调查情况,对引起事故的食品可能对消费者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同健康危害的危险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评估。根据评估结论确定是否召回不安全食品及召回级别、环节与层次;根据召回评估结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青令生产者实体不安全自品召同措施,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该食品:同社会发市食品有回的有美信息,通知有美销售者和消费者停止销售,消费:责令销售着做好流通与消费环节的登记与退货:监督检查各项召回措施的落实(详见第十四章)
 
      (二)督导检查
 
      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全国或重点地区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必要时深出工作组指导相美工作。省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金监管部门和应急处冒专业技术机构开展各项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的督直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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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事故责任

《食品安全快》第七十三条规定,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在,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 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沙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事故责任调直, 向国务院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第七十五条规定,除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外,同时还应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清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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