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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防控的发展方向食品安全事故的管辖

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0-08-03

我国食品安全防控的发展方向

 随着食品生产加工工业化技术和贸易的迅猛发展,加之国际化程度越来越商,食品不再只是农业和手工业的产品,社会对加工食品需求的增加与环境的恶化及加工控制的随意性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食品安全防控压力也渐趋增大,并成为全球共同面对的问题。传统的监管模式已无法起到有效控制的作用只有通过体系控制与认证才能从根本上确保食品在生产加工、运输及销售等各个环节的安全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1993年发布了推行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HACCP)七大原则,我国在1998年开始引人推广,经过多年的实践,HACCP已被国际社会公认为是控制食品安全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应积极倡导食品生产企业建立HACCP管理体系,降低食品安全风险,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信誉度,提高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在政府层面,应建立符合CAC要求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控制体系,结合我国国情,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特别是CAC标准;建立全国性的食品污染、食品危吉监测网络和可追溯的食品安全数据库,建立食源性疾患的预警和控制体系,加强预测、预报和发布食品安全信息;整合食品安全科学技术资源和检验检测资源,加强食品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尤其与CAC、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国粮衣组织(FAO)和国际动物流行病机构(OIE)等的交流与合作,提升食品安全的科学技术水平,按照国际惯例解决食品安全技术进步、食品污染和食品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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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故的管辖

 (一)一般管辖

 

      (1)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同级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发生在本行政区的食品安全事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在处理或者决定管辅①可能构成级及V级以上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②在由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监管的单位发生的事故;③沙及其他行政区的事故;④其他需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事故。

 

      (2)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同级政府有关部门,调在处理发生在本行政区的下列食品安全事故:①N级、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②涉及两个以上县区的事故:③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部门指定组织调查处理的事故;④本级有关部门负资监管的单位发生的事故;⑤其他需要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事故。

 

      (3)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同级政府有关部门,调在处理发生在本行政区的下列食品安全事故:①I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②涉及两个以上设区的市级行政区的事故;③在本级有关部门负责监管的单位发生的事故;④涉及其他省级行政区的事故;⑤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部指定组织调在处理的事故;⑥其他需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在处理的事故。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管辖作出具体规定。

 

      (4)卫生部组织协调国家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下列食品安全事故:①1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②国务院指定或者卫生部认为需要卫生部组织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事故。

 

      (二)特珠管辖

 

      (1)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处理由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调查的食品安全事故,也可根据事故情况,将在本级管辖范围内的但危售程度较轻的食品安全事故交由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在处理。

 

(2) 事故革事单位与事故发生地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肇事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本级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在处理,事故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资料。

(3)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共同上级机关指定管辖。被指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依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事故调查处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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