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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者刑事责任追究的法规依据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刑事责任追究

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0-11-25

食品生产经营者刑事责任追究的法规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信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犯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信以上 五信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兖刑事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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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刑事责任追究

 1998年江西出现千余名消费者因食用工业k用猪油面中毒的恶性食品安全事件,源头起自者油经情商将被有机倡污染的工业用猪油作为食用猪油批发销售。分值商未在验产品进货单食品卫生检验合格证等,无视猪油盛装福无食品卫生要求的相关标识,为牟利而予以销售,造成严重后果。该事件的责任人分别构成销售有毒食品罪,经销商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余分销高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万元到50万元不等:受害清费者经济损失逾300万元,由事故相关责任人全数赔偿。

 

      在2001年1月广东省河源市的“瘦肉精”中毒事件中,484 人因食用幸前喂养了含“瘦肉精”饲料的猪肉中毒人院。调查发现广东中洋饲料有限公司非法生产含“瘦肉精”猪用复合预混料,并将其用于猪饲料中。随后,该公司将含“瘦肉精”的饲料销售给个体养猪户。食用了含“瘦肉精”饲料的带“毒”猪从个体养猪户到肉联厂。流人市场,直至摆上普通人群的饭桌,看似普通的食物链却产生了严重的后果。

 

      饲料生产公司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在饲料预混料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禁用的盐酸克伦特罗激素,触犯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02年,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法院对造成该起食物中毒事件的责任人进行审判,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饲料生产公司罚金15万元,判处该公司经理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04年5月,广州市出现农民和农民工饮用散装白酒中毒身亡和致残事件,造成14人死亡、10 人正伤的严重后果。经相关部门调查,发现有关责任人将工业酒精贴上食用酒精的标签作为食用酒精出售;假食用酒精用于勾兑散装白酒出售,最终造成饮酒者甲醇中毒。这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严重破坏了社会和市场经济秩序,相关责任人的行为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损害了消费者人身安全甚至造成受害人死亡。在2005年的判决中,毒酒案首犯被判处死刑,同案其余14名责任人分别被判处13年到1年零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年引发国内“苏丹红”事件的源头广州市田洋食品有限公司两名相关负责人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和230万元。在200年河北发现含苏丹红的“红心鸭蛋”事件中,主要责任人也因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被刑事拘留。

 

      在20年轰动国内外、造成国内乳业大动荡的  ”三鹿奶粉”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沙案人员和部门分别因生产、销售有毒食品和伪男产品等罪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原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被判处无期徒刑,两名供货商因销售含有三聚氨酸的原奶漆如物和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原牛奶被判处死刑: 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4937.4822万元。2009年2月12日,法院依法宣布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的破产载定,至此、三鹿集团正式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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