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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防范机制食品召回的实施与监督

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0-03-26

研究防范机制

针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深层次原因和经验教训,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开展改进食品安全相关技术和政策的探索研究。
 
      (1)制定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力量制定相关食品检测技术标准、检验与生产规范,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2)构建长效监管机制。加快监管体系建设,改进监管方式方法,落实监管责任追究制:制定相应的监管法规规范,探索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管制度。
 
      (3)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故性质开展食品安全法制知识宣传教育,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及自我防护能力;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针对事件暴露出的我国乳制品行业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国务院迅速组织研究制定并于2008年10月9日发布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从法规高度加强了从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到乳制品生产、乳制品销售等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加大了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加重了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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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的实施与监督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井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招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一)主动召回

 

      自食品被确认属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做好如下工作:

 

      (U)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该食品,并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发布食品召报告。回的有关信息,通知相关销售者和清费者停止销售、消费,并向有关监管部门(2)在规定期限内,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包括以下内容的召回计划:①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②通知销售者和消费者停止销售、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③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及其严重和紧急的程度;

 

      ④实施召回的组织管理、联系方式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内容;

 

      ⑤召回的预期效果及召回后的处理措施。(二)贵令召回

 

      经确认有下列情况之-的, 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同时发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和消费警示信息,必要时采取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

 

      (1)食品生产者故意隐胸食品安全危害,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主动召回而不采取召回行动的

 

      (2)由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的;(3)国家监督抽查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向销售者和消费者发出停止销售和消费的通知;制订并提交召回计划,及时跟进总结,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召回计划经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核准后按要求立即实施。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有关监管部门应对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三)召回监督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被责令召回缺陷食品的生产经营企业的召回情况,评估召回效果,纠正不适当的行为对主动召回缺陷食品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估对应实施而拒不实施召回或者不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进行行政控制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背者所在地的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审直召回总结报告,评估召回效果,评估结论书面通知食品生产者;责令召回的报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评估结论认为召回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通知食品生产经营者维续或再次实施食品召回。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召回进展情况和召回食品的处理过程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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