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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的主体信息发布的原则与内容

分类:行业资讯 发布日期:2020-02-12

信息发布的主体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公布,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都有关于信息互通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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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的原则与内容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及时主动、准确引导、互通有无、善用媒体、切实有效”的原则,进行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和宣传。通过各种形式和集道,及时、主动、客观、准确地向社会通报和发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地点、性质,原因、发病和伤亡情况,波及范围,以及政府应对的决策和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态进展等动态信息,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权威解释和说明,宣传有关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科普知识,向公众提供有针对性的科学建议,平息或避免引起民众恐慌,积板,正确地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清足公民的知情需求、增强群众的防病意识,利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控制与事故的妥善处置,促进事件在和谐的环境下得以快速、有效处理,维护社会稳定。
 
      (I)及时主动。争取在第-时间主动发布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避免或减少公众不必要的猜测和恐慌。
 
      (2)准确引导。应当用清晰、明确、全面、专业而浅显通俗的语言发布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核心信息,如事件真相、公众应持有的态度及应采取的措施等,必要时重复重点信息以引起重视。
 
      (3)互通有无。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除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外,卫生行政部门还应及时与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建立统一、规范、有效的跨部门合作机制。
 
      (4)善用媒体。媒体的力量在当今已成为社会文明发展的重要特点,也是加强监督的有效手段之-。 媒体的呼声可能代表的是人民的呼声, 媒体的疑虑可能正是群众的疑虑。及时收集、分析舆论情况,纠正歪曲报道,澄清谣言假象,摒弃“无可奉告”,做到“实事求是”,是正确引导舆论方向的重要手段。
 
      (5)切实有效。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展和处置的不同阶段,应针对不同的人群采取不同的信息传播策略。公布事故信息的同时,还要注意对相关行业和普通群众分别提供建议,更要重视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律知识的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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