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布的主体信息发布的原则与内容
信息发布的主体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公布,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都有关于信息互通的相关规定。
信息发布的原则与内容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公布,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都有关于信息互通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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