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及其内容
(1)有关监管部门在发现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媒体披露与报道以及国际机构、境外国家和地区通报等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启动事故调在核实和相关信息收集工作,经核实属食品安全事故的,应立即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提出调查处理建议。
(2)事发单位和接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医疗机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应在2小时内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4)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简要经过,事故报告单位的报告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和相关工作进程,还应包括初次报告、进程报告(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修正信息)与处理工作总结报告(事故鉴定结论总结出的原因和影响因素及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等)。

通报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情况,按相关规定或协议向有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通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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